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環境檢驗大樓(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 路2段111號)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臺北市大 安區敦南街76巷綠地(位置:臺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及基 隆路3段22巷交叉口)」、「南港瓶蓋工廠台北製造所(地 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2段13號)及其東側10米通道」, 自110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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