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瑠公 圳綠帶(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35巷、忠孝東路4 段49巷間)」、「國立臺灣大學男生第二宿舍及女生第六宿 舍(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2號及2-3號)所屬之室外 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0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
三、自110年4月1日起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