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 對象
一、 疫情期間任職防疫工作及相關 緊急類型職業者之學生子女(警消、醫療或其他重要特殊緊急類型職業者)。
二、 經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之特殊教育學生。
三、 家長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自行照顧之學生 ,經學校評估確有 照顧 需求者 。
●實施 期程
一、 第一階段 :自 110 年 7 月 5 日至 110 年 7 月 12 日止, 週一至週五 之上午8 時至下午 4 時,服務時段 學校 得依家長實際需求酌予調整延長 。
二、 第二階段: 自 1 10 年 7 月 13 日至 110 年 7 月 30 日止 依據本市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指示滾動式修正發布 )),週一至週五之上午 8 時至下午 4時,服務時段學校得依家長實際需求酌予調整延長。
● 收費標準
一、 為 因應 暑假期間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支應需要, 受提供基本照顧服務家長之收費標準 ,以每生每日 新臺 幣 250 元 ,各 國民小學 辦理基本照顧服務 所需鐘點費扣除上開家長收費後, 不足部分 由教育局專款補助。
二、 校內弱勢生 (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原住民、情況特殊、家庭突遭變故及 家戶所得在新臺幣 30 萬以下且年息收入不超過 2 萬元 之學生)倘於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即依參加校內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助程序完成弱勢生身分認定者,受基本照顧服務者亦得免費參加,無須收費。
●注意事項
三、 辦理期間 應以提供基本照顧服務為主 得 安排 學生 自主學習 、 閱讀、美勞 、 基本 體能活動或其他 基本 生活照顧 事宜
四、 辦理期間基於防疫考量,除原定受弱勢生餐費補助之學生外,參加學生之午餐應請家長協助備妥, 學校 僅 提供蒸飯箱協助加熱 服務 。
五、 辦理期間單一班級學生數不得大於 15 人,師生互動應 維持 1.5 公尺之社交距離, 應採梅花座方式安排並 督導師生 全程 配 戴口罩。
六、 辦理基本照顧服務之師資聘用 應符合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