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 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士林區 芝山岩區民活動中心」(地址: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68號) 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前方人行道,自110年6月1日起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