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捷運公司)107年10 月18日北捷站字第1076028391號函辦理。
二、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 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 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三、捷運公司屢有查獲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持用敬老卡、愛心卡 、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等乘車,且違規冒用案件本年度有逐月上升之情形(詳附件)。
四、有鑑於社會福利預算有限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捷運公司除依法加強取締外,惠請各縣市政府要求所屬區公所及學 校 ,於民眾領用敬老卡、愛心卡、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時,加強宣導票卡「限本人使用」,以免民眾違反規定。
五、經查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冒用情形逐月加劇,請各校加強 宣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