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9年1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6331號函辦 理。
二、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 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第14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 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 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第17條: 1、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 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3、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 育融入課程。 4、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 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 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 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請學校務必於朝會、班會及校務會議等場合加強宣導上開 規定,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 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