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61291號函 辦理。
二、為提升幼兒園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以因應教育現場融 合教育之實務需求,請貴校(園)提供旨揭學分班需求教 師名單,俾利教育部規劃開班事宜。
三、旨揭學分班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 1、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園 長(限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惟未具備特殊教育學校 (班)類(幼兒園教育階段)教師資格之教師),需實際於幼兒園任職年資3學年以上,且教師任教班級或 園長任職幼兒園連續2年安置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 之特殊教育幼生。 2、每園以薦派1名為限。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修畢課程於幼兒園 教師證書加註特殊教育次專長。 (三)開班時間及費用:將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於111年 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 須支付學分費。 四、請需薦派園內合格專任教師或園長之校(園),於110年12 月10日前逕至https://forms.gle/qWyDiddeZVHQf2fw9填寫 薦送表,後續經教育部確定開班學校後,由各開班學校依 本次薦送順序通知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並於該校網站 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