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 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公告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誠 路2段101號)周邊人行道,自108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人行道之禁菸範圍由該校劃定。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