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
109年「新住民及其子女海外培力計畫」寒假梯次活動簡章
為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運用多元文化背景,強化其語言及文化連結,讓新住民及其子女成為臺灣的新力量,提升國際競爭力,擬藉由返回(外)祖父母家進行文化交流體驗,提升自信心、開拓視野、接軌國際。
3. 組別:每一新住民子女僅能報名一組別,若有2位以上符合資格之子女,由其中1位提出申請,其餘得列為同行者,不得分開報名,如有前述情形則視為資格不符。各組名額視報名情況得調整之。
(1)家庭組:新住民家長與新住民子女(新住民家長無法前往時僅得由其配偶或其同輩二等旁系血親親屬代理),須2人同行,預計選出20組,計40人。
(2)親師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教師或同校行政主管(新住民家長無法前往時僅得由其配偶或其同輩二等旁系血親親屬代理),以3人為限,預計選出5組,計15人。
(3)社會服務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作人員(新住民家長無法前往時僅得由其配偶或其同輩二等旁系血親親屬代理),以3人為限,預計選出5組,計15人。
(4)同儕主題組:現就讀大專院校以上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或跨校的同學(其同校或跨校同學不限為國人子女或外國學生),以3人為限,預計選出5組,計15人。
4. 補助金額:依前往地區而定,最高每人新臺幣6萬元,詳如列表:
地區(各區範圍以本署核定為主) |
東亞、南亞區 |
亞西、紐澳區 |
歐、非區 |
北美洲區 |
南美洲區 |
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
20,000 |
35,000 |
55,000 |
40,000 |
60,000 |
1. 新住民: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
2. 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
3. 受委託人:滿20歲(報名時)以上之親屬,受新住民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隨行照顧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惟限新住民家長無法前往時僅得由其配偶或其同輩二等旁系血親親屬代理)。
4. 教師:須與新住民子女同校之正式教職員且非新住民家庭成員之親屬。
5. 個案管理專業社會工作人員須符合下列其中1項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款之修習學分規定。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3款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規定。
6. 同儕主題組之同學:現就讀大專院校以上與新住民子女同校或跨校之同學(其同校或跨校同學不限為國人子女或外國學生)。
7. 各組獲選名額視報名情況,得於本案補助總額度內相互流用。
8. 曾獲本計畫補助之新住民及其子女不得重複報名,意即本計畫僅補助每位新住民家庭成員一次,無法同時以不同組別或不同子女組團參加,經發現將取消資格並追繳補助款。
9. 接受補助出國者均須自行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若屆時未出具投保證明則視同棄權。
項目 |
分數比例 |
可行性(學習目的、預期效益,短期能在國外學習體驗達成執行之成果) |
25% |
開創性(學習發展與影響創意、創新及引發大眾重視) |
25% |
影響性(學習重要性,對於社會整體或特定團體之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突破個人的現狀或過去紀錄) |
20% |
持續性(學習與成效持續力,前期的準備及努力,回國後續之實際分享時間、地點與對象) |
20% |
特殊性(強烈學習動機、優異表現或特殊境遇) |
10% |
編號 |
項目 |
時程 |
1 |
廣宣及報名作業 |
108年10月14日起至11月18日止 |
2 |
甄選評核作業 |
108年12月2日止 |
3 |
甄選結果公布 |
108年12月13日 |
4 |
提供自行投保之證明及機票訂位紀錄 |
108年12月16日至108年12月27日 |
5 |
經驗分享暨說明會 |
109年1月4日 |
6 |
執行國外學習計畫 |
自1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止(依各校寒假期間為準) |
7 |
繳交成果資料 |
109年2月25日止 |
8 |
成果審查作業 |
109年3月9日 |
9 |
成果發表會 |
109年4月底 |